失业保险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17-11-15 来源:市人社局
 

一、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具备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2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妇女生育补助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5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1
、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关于实行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24号)规定,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我市现行失业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201711日起,我市再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5%,个人缴费费率保持0.5%不变。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为201711日至2018430日。
     
六、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三年;完成市下达年度征缴、扩面任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七、失业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非户籍所在地参保职工失业后,本人要求在参保地享受待遇的,经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申报,由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可在其参保地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提供申领待遇所需佐证材料,主动配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接受再就业服务。失业人员要求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八、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应具备哪些条件?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2
、自201711日起,在职期间取得由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技能人员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参保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得申领。
   
参保人员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九、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是多少?
   
参保人员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员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参保人员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参保人员取得列入本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五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200元;中级(四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800元;高级(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500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每年实行动态调整,实时公布。
   
十、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应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填写《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申领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后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应提供转出地为其出具的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情况相关材料。

 

 

                            失业保险科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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